王金銘
國立新竹教育大學人力資源發展研究所研究生
「自由」的意義廣義而言,是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自由,要以法治為前提的自由才可稱為真自由。
民主制度其實追求的就是一個自由而已,這個自由包含著人身自由、行動自由、言論自由,甚至思想自由。可是當自由無限上綱時,法治就是它最大的約束,脫離法治的自由叫做暴亂。「自由」與「法律」本是一體之兩面,它像兩個首尾銜接的環,是相輔相成,須臾不離的。法治之下的自由,才是真自由。這是自由的真諦。
台灣學習民主只是短短的數十年,大家只想享受自由,但卻不愛法治的規範
,胡作非為的行為,是對民主制度最大的破壞。
當有集會遊行並有所訴求時,是不是應該要思考,議題的操弄,總有正、反,是、非,對、錯等不同的面向。對立發生時,就更容易突顯其最後訴求的目的,但也因此,集會遊行容易被操弄為意識形態的對抗,更讓有心人士得以刻意藉事件來矇騙單純廣大群眾。在政治立場歧異民眾的嚴重對峙中,野蠻的文革式毀壞自由與民主精神的動作經常在台灣出現。
民主指的是民意政治,民意政治須靠法律維繫,否則徒具民主空名成為暴民亂政了,所以沒有法治的社會,就不是民主的社會。民主制度追求自由。自由是一個現代化的國家最明顯的指標,是人類社會一直在追求的最高境界。「生命誠可貴,愛情價更高;若為自由死,兩者皆可拋。」這幾句話道盡了爭取自由者的血淚和心聲。但今天卻有很多人誤解了自由的真諦,以為用「自由」做藉口,就可以放肆胡為;主要的原因,就是沒有「法律」的觀念。
人們當以法治精神保障自由,無法治,自由徒具空言。羅蘭夫人說:「自由、自由、天下多少罪惡,假汝之名以行。」華盛頓說:「自由若近於放肆,則擅權者將乘虛而入。」所以為了不使特殊人物濫用自由,就必須用法治來約束個人的行為權利。
試想,如果沒有法律來限制商人,不可擅自提高物價以剝削人民,則人民那能過著富足的生活?如果沒有法律來規定勞工的最低工資,則勞工怎有什麼經濟條件,這麼一來,貧富相差懸殊,怎能稱得上平等呢?所以必須有法律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,以達到平等的目標。因此,要成為民主國家,就必須先具備法治國家的基本條件。
最近我們的社會,各種各類的重大犯罪案件不斷發生,使大家對於社會治安的前途,憂心忡忡。犯罪如此猖獗,原因固不只一端,但最主要的,還是法治觀念在我們的社會仍未普遍、不夠深入的緣故。多年來,經由大家共同的努力,我們的社會,一直享有相當的和諧、安定和安寧。然而,因為違法亂紀、作姦犯科和利用特權牟取私利之事,近來時有所聞,以致暴戾、激憤和不平之氣,也慢慢在滋長與蔓延。面對此一情勢,我們應特別注意和加強的 是提倡法治、建立法治和鞏固法治。
另一方面,「民主」簡單地說,是國家的主權屬於全國人民,國家的施政以民意為準則。這是指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;政府的制度和政府官員受人民的監督;國家的福利為全國人民所共有共享的意義。所以民主就是:國家為人民所共有、政務為人民所共治、利益為人民所共享,也正是「民有、民治、民享」的主張。例如核四問題,縱然各個政黨在爭論得面紅耳赤、誰是誰非,但這都只是在賣弄口舌而已。面對這一重大政策爭議,如果政黨間無法取得共識,若能以公民投票的方式來決定蓋或不蓋,承擔最終決策的責任,這才真正做到「民主」中的「政務為人民所共治」。
我們要使社會的和諧與安寧永遠可以保持,除了要有「民主」外,實在不能沒有「法治」。所以,我們必須使社會上的每一個成員,均能將「服從法律,尊重法律」,變成為他個人一項自動自發的生活習慣。要達成此一目標,必須透過學校、家庭和社會,在每一個人的生活中「訓練服從紀律的習慣」,「養成遵守秩序的精神」,「培養尊重他人的氣度」,「倡導崇尚平等的觀念」,以及「要有將心比心的胸懷」。
只要人人都能夠做到服從紀律、遵守秩序、尊重他人、講究真平等及將心比心,則沒有人會去侵犯他人、破壞規範、製造暴亂、鑽營例外,社會上違法亂紀的行為一定會大量減少,甚或完全根絕。這樣一來,民主也才能真正算得上是步上了軌道。
為了要使每個人都享有快樂安祥的民主自由生活,為了要使侵犯他人自由民主的人受到應有的制裁,所以國家制定法律,也就是要人人都守法,人人都能享有自由民主。為了別人,也為了自已,更為了國家民族,民主與法治是需要兩者兼顧的,且缺一不可。惟有如此,社會才能安定繁榮,國家才會富強安樂,進而共同邁向世界大同的坦途。
我們今日的社會弊病百出不窮,其主要的原因是有許多人從小就沒有建立正確民主法治的觀念。在現今教育已極度普及的時代裡,欲接受新的知識乃隨手可得,即使在家裡、在學校、在社會,也無時無刻無不在學習,所學的知識非常多。但民主與法治,卻是民主國家裡人民必備的基本訓練,一生不可忽視、需常常反覆複習的課題。
以法治為基礎來彰顯自由與民主,才有其真正的意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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